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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11-20 10:21:40浏览次数:157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在重婚行为。这里所说的“重婚”,既涵盖了有配偶者的重婚,也包含了明知道对方已经有配偶还自愿与其形成婚姻状态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一方或另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按照中

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男性须年满22岁,女性须年满20岁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如果有人申请确认婚姻效力无效,或相关部门需要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但男女双方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那么就无法判定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应该在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第三个原因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存在着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也不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其缺乏婚姻缔结的必备要件,从而导致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形式。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重复登记的婚姻;

其次,存在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近亲关系(即亲戚之间不得缔结婚姻);

再次,未达到法定年龄标准而缔结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则是指因受到外界压力或胁迫,使得缔结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得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该婚姻无效。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在缔结婚姻登记之前,一方当事人若身患严重疾病却未能如实告知另一方,那么在此之后,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取消此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我国,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种:首先是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再次结婚,即重婚行为;其次是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中国规定,男性需年满22周岁,女性则需年满20周岁);最后是与自己的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缔结的婚姻关系。对于这些无效的婚姻关系,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了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需要提交至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重婚行为而导致的无效婚姻,其涉及到的财产权益也不能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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